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此,上海市在2016年发布了《上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该制度强制说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险义务。
从2016年1月1日起,上海市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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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法》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为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企业职工必须参于社会生育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而对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有它一定的比例与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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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现对生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报销制度完全是根据《上海市企业职业生育保险制度》和《上海市企业社会生育保险法》的要求来进行的。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仍是参保状态;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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